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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聲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林進益
聲 請 人 林周止
聲 請 人 林進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信佑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99號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457號;
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度營偵字第184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28條規定,限於檢察官及自訴人始得為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林周止係本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99號被告陳信佑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之告訴人,聲請人林進益、林進昇係本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99號被告陳信佑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之被害人林炳臣及告訴人林周止之子,其等三人既非自訴人,均為無聲請再審權人,乃對於本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99號確定判決,為被告陳信佑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蔡勝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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