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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連喜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
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連興
上列被告,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204號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上訴在案。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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