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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東耕原名吳聰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東耕犯附表所示參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吳東耕因贓物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蘭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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