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0,聲,565,201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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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清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清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清吉因附表所示等罪,均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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