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東輝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東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林東輝前因搶奪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7月8日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7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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