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0,聲,595,201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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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瑞財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瑞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瑞財前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0年七月八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00一一四0四六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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