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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銘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銘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銘宏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0年七月八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00一一四六三七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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