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元宗
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元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元宗前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7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4454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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