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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文瑞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文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360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9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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