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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任國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任國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伍月。
理 由
一、受刑人任國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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