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0,聲,629,2011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順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順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順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一百年七月十五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