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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家祥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家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家祥前因強盜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一百年七月十五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零一年五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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