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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清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清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郭清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殺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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