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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宗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宗富因犯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宗富因犯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執行刑等語。
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羅心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清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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