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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王文立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9
年度上更㈠字第206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有應審而未審酌之新證據,原審認定伊與「阿來仔」之成年人共同販賣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實無證據,自難符合證據法則之要求,為此提起本件再審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206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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