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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黃源財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被 告 廖昭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89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確認被侵占財物之市場交易價額以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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