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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麗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銘發
上列當事人等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89號妨害名譽案件,上訴人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 年度附民字第185號),經原審於民國100年9月30 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鄭麗珠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俟刑事上訴確定判決後,再作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二、被上訴人許銘發並未提出任何書狀,但於言詞辯論時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 上) 訴。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鄭麗珠於刑案提出告訴,指訴被上訴人許銘發涉有妨害名譽犯行,業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689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按上訴人以告訴人身分聲請檢察官就原審無罪判決提起上訴),即維持原審對被上訴人許銘發無罪之判決。
是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駁回上訴人之訴,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並求為廢棄改判,依上規定,應予判決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賴純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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