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1,聲,1,201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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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勝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勝壹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勝壹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玉山
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蔡長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以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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