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1,聲,28,201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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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思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思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思穎因銀行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思穎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及銀行法等罪,經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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