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1,聲,30,201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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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永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永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張永忠因違反畜牧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賴純慧
法 官 林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安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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