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1,聲,39,201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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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嘉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嘉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理 由

一、受刑人劉嘉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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