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1,聲,59,2012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烱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烱德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蔡烱德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已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9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本件更定執行刑,自應受上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附表編號3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蘭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