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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添利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8 月13日102 年度訴字第31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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