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3,上訴,396,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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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士民
選任辯護人 李鳴翱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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