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3,侵上訴,13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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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武林
選任辯護人 黃信豪律師
鄭植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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