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選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李宗富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熊家興律師
蘇清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賄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相關錄音譯文等資料,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8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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