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3,重附民,12,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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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 律師
許德勝 律師
複代 理 人 莊毓宸 律師
被 告 李朝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金上訴字第137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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