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4,上易,330,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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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宏霖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顏宏霖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陳義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淑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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