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4,上易,587,2015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聖鈞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政雄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金生
被 告 陳俊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102 號中華民國104 年8 月6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7686號、第1168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唐聖鈞曾因毆打陳政雄,經原審判處拘役30日確定( 101 年簡字第256 號、101 年簡上字第98號刑事判決),而與陳政雄素有嫌隙。

嗣於民國(下同)103 年2 月1 日中午12時許,唐聖鈞在臺南市○○區○○里00○00號納骨塔祭祖時,與陳政雄相遇,唐聖鈞乃與陳政雄互瞪,並對陳政雄出言挑釁稱:「好幹,麥走(台語)」後,唐聖鈞隨即轉頭離開,陳政雄因而追上欲與唐聖鈞理論,但唐聖鈞竟基於傷害犯意,轉身即揮拳毆打陳政雄,陳政雄為反擊,亦基於傷害犯意,而與唐聖鈞拉扯扭打,陳政雄之胞兄陳金生在旁見狀,亦基於與陳政雄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參與扭打,後經雙方家人阻止,而將唐聖鈞、陳政雄、陳金生三人拉開,唐聖鈞竟趁隙跑至其停靠在附近汽車內,取出鋸子返回現場,唐聖鈞即承前傷害接續犯意,持鋸子先後揮砍陳金生左手臂及陳政雄右手臂,唐聖鈞後因遭陳金生與陳政雄等人,共同壓制於地面,並雙方家人阻止,而結束衝突。

陳政雄因而受有臉及後枕挫傷、頸部挫傷瘀紅、右胸壁、右肩及右上臂挫傷及多處擦傷等傷;

唐聖鈞亦因而受有臉、頭、眼挫傷結膜出血、鼻骨骨折出血、上肢挫傷、手挫傷、膝挫傷等傷;

另陳金生則受有左臉頰及左頸挫傷、右腰背挫傷瘀紅、左上臂擦傷、左月腕及左手背擦傷等傷(陳金生受傷,未據提出告訴)。

二、案經告訴人陳政雄、唐聖鈞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甲、有罪部分(即被告唐聖鈞、陳政雄、陳金生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

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

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下述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及辯護人於審理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未就此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該證據資料製作時無違法不當等瑕疵而適於作為證據,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與唐聖鈞三人雖於原審均否認有前揭傷害犯行,渠等僅承認前揭客觀事實,然於本院審理時被告陳政雄及被告唐聖鈞則均坦承有上開傷害犯行,被告陳金生則以其係勸架而置辯。

經查:㈠被告唐聖鈞及被告陳政雄前有積怨,於103 年2 月1 日,在台南市○○區納骨塔相遇,雙方都覺得對方在瞪自己,因而發生口角,唐聖鈞並於出言挑釁陳政雄後,轉頭離去,陳政雄隨即追上,欲與唐聖鈞理論,卻遭唐聖鈞轉身揮拳毆打,陳政雄、陳金生二人,遂與唐聖鈞互相拉扯,拉扯中經很多人勸止而暫時分開,但被告唐聖鈞卻趁隙跑至其車上取出鋸子過來,朝被告陳金生、陳政雄二人揮砍,陳金生左手臂被砍到後,順勢將唐聖鈞壓制在地,陳政雄見狀亦幫忙陳金生將唐聖鈞壓制,陳政雄、陳金生所受傷害,除遭揮砍部分外,均係拉扯過程造成,唐聖鈞所受傷害,亦均於拉扯及壓制過程中造成等情,業經被告唐聖鈞與陳政雄、陳金生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確認屬實而不爭(詳原審卷24至25頁)。

㈡另被告唐聖鈞與陳政雄素有嫌隙,案發日陳政雄及陳金生均有出手毆打唐聖鈞等情,亦經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分別於警詢供稱:(你與唐聖鈞是否認識?有無恩怨糾紛?)曾因訴訟事件認識,唐聖鈞曾經傷害我;

(你因何事將唐聖鈞毆打成傷?)因他出手打我,我只好還手;

(你以何方式將唐聖鈞毆打成傷?有無手持武器?唐聖鈞身體何處受傷?)我是徒手打他,我沒有拿武器,因唐聖鈞動手打我,我們就扭打在一起(詳警卷1 至4 頁);

(你以何方式將唐聖鈞毆打成傷?有無手持武器?唐聖鈞身體何處受傷?)我是徒手打他,我沒有拿武器,應該是臉部受傷,我上前自唐聖鈞後面抱住他,要制止他,他掙脫後,轉向攻擊我,並朝我頭部猛捶,然後我們就扭打在一起」等語(詳警卷12至15頁)。

㈢至被告唐聖鈞及陳政雄、陳金生互相拉扯扭打及唐聖鈞持鋸揮砍等事實,亦經證人陳彥伶及周志偉與唐語嫣、盧宥錡分別供證如下:⒈證人「陳彥伶」於原審證稱:陳俊騰是我哥哥,陳政雄、陳金生則是我姪子(103 年2 月1 日中午,妳與陳政雄等親人是否到○○區納骨塔祭拜?)對,因我媽媽的靈骨塔在那邊;

(當時妳有無看到陳政雄、陳金生、陳俊騰與唐聖鈞發生衝突?)我看到時,陳政雄、陳金生二人已與唐聖鈞在那邊,但陳俊騰沒在那邊,因我們是在那邊休息走過來的,所以陳俊騰是沒有(參與)的;

(妳看到的是哪個階段?)我看到時,其實他們已有點混亂了,後來我知道唐聖鈞的媽媽是抓陳金生,有二、三個女生抓住陳政雄,然後唐聖鈞是站在陳政雄及陳金生中間,唐聖鈞先是揮拳打陳政雄,我看到他打陳政雄後,然後又回過來打陳金生,唐聖鈞就跑去停車場車上拿東西出來,然後就朝著陳金生這樣砍下去,當時我不知那是什麼,只知好像是刀子還是什麼,我就看到他砍下去,然後我就看到一堆人,把唐聖鈞壓住(在地上);

後來陳俊騰就過去,再把唐聖鈞(手上)刀子搶過來,就把它拔起來,因怕唐聖鈞再拿那個刀子傷人,所以我有看到陳俊騰把它拔起來,這個是我看到的;

(唐聖鈞去車子拿東西再回來嗎?)對,唐聖鈞用跑的,很快,那時陳政雄、陳金生被抓著;

(然後再回來嗎?)對,再回來,又回到我們的現場,其實他們都沒離開那個現場,因那時唐聖鈞家人,都在陳政雄、陳金生的旁邊;

(唐聖鈞後來是否被壓在地上?)有幾個人,把唐聖鈞壓下去,有點混亂,很多人把他壓下去,陳俊騰站在我旁邊,他看到唐聖鈞被壓下去,就跑過去把(唐聖鈞的)刀子拿起來;

(是誰把唐聖鈞壓在地上?)好幾個人,陳政雄、陳金生應該都有,我是看到有好幾個人,還有他們的家人也都有,那時有點混亂;

(陳俊騰有無把唐聖鈞壓在地上?)完全沒有,陳俊騰是拿支刀子站在旁邊,這我可以保證,那時唐聖鈞的媽媽有叫一個男生,趕快開車載唐聖鈞走,但陳俊騰有說唐聖鈞不能走,因已經報警了,警察要來,我就跟陳俊騰說算了,就讓他走,我以為反正走了,大家都沒事就好;

(刀子是警察來時交給警察的嗎?)是警察來時陳俊騰才交給(警察)的;

(妳從廣場看到停車場有群人在發生衝突時,妳看到的大約是幾個人在這邊發生衝突?)因為我看到唐聖鈞的媽媽站在這邊,然後就是陳金生,唐聖鈞的媽媽抓著陳金生,然後就是陳政雄,他們後面有好幾個女生,但我看得比較清楚的是唐聖鈞的二個妹妹;

(妳有無親眼看到唐聖鈞打陳政雄?)有;

(唐聖鈞怎麼打?打陳政雄的哪裡?)唐聖鈞揮拳打陳政雄,應是朝臉部,因這樣一揮就是打臉打頭;

(妳是否親眼看到還是應該?)有,我有看到;

(妳有看到唐聖鈞出拳打陳政雄臉部?)我有看到,打頭還是打到臉我就不知道了,(妳有無看到唐聖鈞打陳金生情形?)有,唐聖鈞轉過來打陳金生;

(妳有無看到唐聖鈞打陳金生?怎麼打的?)唐聖鈞打完陳政雄後,又反過來打陳金生;

(唐聖鈞從車子那邊跑回到現場時,做什麼事情?)唐聖鈞第一個是先劈陳金生;

(陳金生當時人在做什麼?)陳金生就站在那邊,唐聖鈞劈完後,很多人就擠上來了,我看到唐聖鈞在揮的時候,他們都擠過去把他壓住;

(妳說的他們是指誰?)應該是陳政雄、陳金生,還有唐聖鈞的媽媽也在旁邊,還有幾個人,我那時候也看不清楚,但我們的家人都沒有過去,這是確定的,(唐聖鈞拿著他手中的武器要攻擊陳金生時,陳政雄有無做什麼事情?)因距離很近,當然陳政雄要去幫忙去壓制;

(所以陳政雄有衝過去要壓制唐聖鈞?)對;

(有無把唐聖鈞推倒,或推到旁邊,或擒抱住,或把手拉住?)我看到的時候,唐聖鈞已經被陳政雄壓在地上,所以陳俊騰才有辦法把唐聖鈞刀子拿起來;

(有無印象當時有幾人上去想要制止唐聖鈞?)應有4 、5人,我有看到陳政雄、陳金生,還有唐聖鈞的媽媽;

(有人拉住唐聖鈞的手,有人抱著唐聖鈞的身體嗎?)對,大概是這樣的動作,只有陳俊騰衝上去拿唐聖鈞的刀子而已;

(陳俊騰把唐聖鈞手中的刀拿起來後,還有無做什麼事情?)沒有,陳俊騰就退到旁邊,因他要先把刀子拿起來,我有看到唐聖鈞自己起來,因為有人要把他接走,他自己起來走的,(妳的意思是妳有看到陳金生有去跟唐聖鈞拉扯,但妳並不確定這樣的拉扯,有無造成唐聖鈞受到傷害,是否正確?)是等語(詳原審卷36至51頁)。

⒉證人「周志偉」於原審證稱:陳俊騰是我妻子的哥哥,陳政雄、陳金生要叫我姑丈;

(103 年2 月1 日中午12時許,你是否有跟被告等親人到○○區納骨塔祭拜?)有;

(當天你有無看到陳政雄等人與唐聖鈞發生衝突?)有;

(你首先看到的什麼?)祭拜完後,我們家族的人,先到涼亭那邊休息,等著去燒金紙,之後就聽到陳政雄、陳金生與唐聖鈞在停車場旁邊,發生一些衝突或拉扯,然後我就到現場去看,之後唐聖鈞掙脫後,就到車上拿鋸子回到現場,朝陳金生揮砍;

(你看到拉扯的情形為何?是幾個人在拉扯?當時有無用拳頭互毆,還是最後用手在拉扯?)很多人在拉扯,不止他們四人;

(能否講出記得的幾人?)我看到的情況是陳政雄、陳金生、唐聖鈞、唐聖鈞媽媽及唐聖鈞妹妹,我印象是這樣子,我到現場時,全部在那邊拉扯,唐聖鈞媽媽與妹妹應是在勸架,我們也是在勸架,像陳俊騰也都是在那邊勸架,就是要把他們拉開的意思,不要讓他們繼續有拉扯行為;

然後唐聖鈞趁隙離開現場,到車上取鋸子回現場,向陳金生砍過去,我的印象是這樣子;

(誰壓制誰?)陳金生、陳政雄都有壓制,應該說一堆人都有壓制;

(當時是如何壓制的?)應該是說唐聖鈞砍陳金生時,陳金生就有阻擋唐聖鈞揮砍的動作,但一樣有被唐聖鈞砍到手臂,在把唐聖鈞壓制在地上時,因唐聖鈞有兇器,所以很多人有去做壓制;

(能否說出你記得壓制唐聖鈞的人名字?)我記得有陳金生,上面有很多人,但我真的忘了;

(在壓制時,唐聖鈞有無被打?)當然他們都有一些拉扯的動作,或許彼此都有互相揮拳,我們在涼亭休息,然後有聽到我姐姐陳彥伶在說,陳政雄、陳金生好像在停車場,跟人家有糾紛,我們才整個移過去,才看到的;

(你是否看到陳政雄、陳金生和在場被告唐聖鈞發生爭執?)是;

(你看到時,他們是否已經在拉扯,還是只有口語上爭執?)口語跟拉扯都有;

(陳金生當時要做什麼事情,為何唐聖鈞的女性家人要拉著陳金生?)因陳金生與唐聖鈞當下就口角的很厲害,可能隨時會有肢體衝突發生,大家就是要把他們拉分開,推擠之後,場面就很火爆了,這時唐聖鈞就回去車上拿東西;

(唐聖鈞就突然跑開?)對,就突然跑開衝到他的車上,然後取出那一把兇器;

(當唐聖鈞回來後,他就要拿著鋸子朝著陳金生攻擊,但被陳金生閃過去?)有被砍到;

(有砍到陳金生的手臂?)對,但不知道是左手或右手的手臂;

(是陳金生自己一人單獨把唐聖鈞壓制在地,還是有其他人幫忙?)現場很多人拉扯;

(你所謂的很多人,是包含陳政雄?)包含陳政雄,我的印象中陳俊騰沒有,包含唐聖鈞的家人都有,他們起來就分開了,然後陳俊騰就把刀子拿走,那時就有說要報警,請警察來處理現場;

(陳金生、陳政雄都被拉著,最後三人為什麼會有推擠拉扯?假設你們拉開的力量夠大的話,應該就湊不到一起,為何有人拉著,最後還是有推擠拉扯?)應該說陳金生跟唐聖鈞他們在互嗆時,唐聖鈞的媽媽有拉著陳金生,後來肢體衝突時,因他被拉著,他也是有掙脫,距離都沒很遠,他有掙脫來到事發的地方;

(都在勸架,三個人都有被拉,但都沒有拉住,最後三人碰在一起而推擠拉扯?)對等語(詳原審卷51至65頁)。

⒊證人「唐語嫣」於原審證稱:唐聖鈞是我哥;

(103 年2 月1日,在○○區納骨塔,唐聖鈞與人發生衝突的事妳是否知道?)知道;

(妳有無目擊整個過程?)只有目擊到部分;

(當天的情形為何?)當天我們是要去那邊拜拜;

(你們如何發現唐聖鈞跟人家發生爭執?)我是聽到有人尖叫,然後就往尖叫的那個聲音看去,看過去就看到他們(陳政雄、陳金生)兩人與唐聖鈞;

(妳望過去時,就看到陳政雄、陳金生及唐聖鈞三人在停車場那邊?)對;

(妳在建築物的走廊時,妳是否可清楚看到他們三人在停車場那邊做什麼?)清楚;

(他們在做什麼?)扭打;

(三個人扭打在一起?)我看到的那幕是,陳金生架著唐聖鈞,然後陳政雄在打唐聖鈞;

(陳金生怎麼架著唐聖鈞?)陳金生是這樣架著唐聖鈞;

(陳金生從唐聖鈞的後面用手肘勾著唐聖鈞的脖子?)對。

(陳政雄是在唐聖鈞的前面打唐聖鈞?)對;

(你們靠過去做什麼?)靠過去時,我跟我阿姨把陳政雄拉開;

(妳到場時,陳政雄在做什麼?)陳政雄在打唐聖鈞;

(妳是介入唐聖鈞和陳政雄中間,然後從陳政雄正面要把他往後推?)對;

(唐聖鈞掙脫後,跑去何地做何事?)我不知道唐聖鈞掙脫後跑去哪裡,可是當我看到時,唐聖鈞的手上是有拿武器的,他拿了一把刀;

(唐聖鈞拿一把刀後做何事?)唐聖鈞就揮舞;

(就妳看到的情形,唐聖鈞的傷如何造成的?)被陳政雄、陳金生、陳俊騰打,我印象中最後一幕,陳金生有動手的一幕,已經是在唐聖鈞的刀子被搶走後,然後陳金生有用手,再去打唐聖鈞,但沒打到,因我有阻止陳金生,這件事情,我非常的確定;

可是重點是在這之前,扭打上面的都一定是有打到的,因我們要拉扯是拉扯不走的等語(詳原審卷77至84頁)。

⒋另證人「盧郁錡」於本院並證稱:(唐聖鈞去車子那邊做什麼?)拿一個鋸子出來;

(妳看到他衝到車子,回來手上就有一個鋸子?)對;

(被告三人有無要離去的意思?)唐聖鈞衝去時,陳金生有跟過去,但後來唐聖鈞拿鋸子出來時,陳金生就往我們這邊跑,我與我姑姑看到鋸子就跑去要阻止我表弟(唐聖鈞);

(為何要阻止他?)因他有拿鋸子,怕他傷到人;

(他衝去車子拿鋸子,再回來到你們位置時,有多久時間?)一下下而已,因為他用跑的;

(當陳金生追唐聖鈞,後來又往回跑時,妳有無看到陳俊騰及陳政雄他們在做什麼?)當時因表妹唐羽嫣與唐鉦雯一直向他們說對不起,想要安撫他們;

(他們是否一直站在原地?)對,就在停車場;

(當唐聖鈞回到這邊時,你們做什麼行為?)他拿鋸子先揮陳金生,大家一片大叫,然後大家去阻止唐聖鈞,我姑姑盧語蓉就說「兒子,不要這樣,不要這樣」,因怕鋸子傷到人,接著陳政雄看到他哥哥陳金生被揮,要去阻止我表弟(唐聖鈞),所以也去搶唐聖鈞的鋸子,最後鋸子是被陳俊騰拿起來;

(拿到鋸子後,唐聖鈞做什麼動作?)那時他鋸子拿起來,是因為唐聖鈞被陳政雄跟陳金生壓制在地上;

(是壓制在地才把鋸子拿起來的,還是還未被壓制前鋸子就被陳俊騰拿走?)被壓制時,唐聖鈞手上鋸子才被陳俊騰拿走;

(鋸子被拿走時,他是否還被壓制在地上?)對;

(他怎麼爬起來的?)自己站起來;

(他不是被壓著嗎?)因我姑姑與我表妹一直說「不要這樣,讓他起來,他受傷了」;

(你們有人去把陳政雄及陳金生拉開,你表弟才能起來?)對,他起來後,我表妹與我姑姑,就開車送唐聖鈞去醫院;

(直到警察來後妳才離開?)對;

(警察到時,唐聖鈞、唐羽嫣、盧語蓉都已經離開了?)他們先離開,後來唐羽嫣有回來;

(後來,那把鋸子是否一直在陳俊騰手裡?)由陳俊騰交給警察;

(是陳俊騰把他從唐聖鈞手上搶來鋸子交警察?)對等語(詳上訴卷171至174 頁)。

㈣本案另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12張、受傷照片10張(詳警卷44、46、47至52頁、偵查卷㈣9 至18頁)在卷及扣案鋸子足憑。

前揭被告唐聖鈞與陳政雄、陳金生,雙方彼此傷害之犯罪事實,應均堪認定。

㈤被告陳政雄雖於原審辯稱: 從頭到尾,伊都沒有傷害唐聖鈞,當時係唐聖鈞先拿鋸子砍人,伊是正當防衛云云(詳原審88號卷31頁、原審102 號卷23頁)。

被告陳金生於原審亦辯稱:其係去阻止,雙方於混亂中都有傷害,但其沒有要傷害唐聖鈞的意思云云(詳原審88號卷31頁)。

然被告陳政雄於警詢時已承認徒手毆打被告唐聖鈞之事實,於原審審理時又再次確認其於警詢所述均屬實在(詳原審102 號卷90頁),其於原審準備程序,雖否認有傷害唐聖鈞,前後陳述顯有矛盾,而不可信。

況被告唐聖鈞於拉扯及遭壓制過程中受有傷害之事實,業經被告陳政雄、陳金生與唐聖鈞於原審共同確認屬實,並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

參以被告陳政雄於警詢承認其有徒手毆打唐聖鈞,益徵被告陳政雄於初次警詢後否認傷害犯行,核係事後卸責之詞。

又被告唐聖鈞係於彼此拉扯遭人拉開後,才趁隙拿取鋸子揮砍,此為被告陳政雄、陳金生與唐聖鈞三人所不爭,復經證人陳彥伶、周志偉與唐語嫣三人於原審證述明確。

而按正當防衛係指對於現在不法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本件被告陳政雄是在被告唐聖鈞拿鋸子前,即已開始扭打,顯非係因遭被告唐聖鈞拿鋸子揮砍後,才動手防衛。

是被告陳政雄辯稱;

其係正當防衛,且當時係被告唐聖鈞先拿鋸子砍人云云,顯無可採。

另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二人,倘確係為阻止唐聖鈞施暴而出手,依當時情形,應無需攻擊唐聖鈞頭臉即可達成防衛目的,然被告唐聖鈞除受有上肢挫傷、手挫傷、膝挫傷等傷外,亦受有臉、頭、眼挫傷結膜出血、鼻骨骨折出血等傷,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受傷照片在卷。

其中唐聖鈞眼挫傷結膜出血,因係臉部凹處位置,若非直接遭受外力攻擊,應不致成傷,應非屬單純拉扯所會造成之傷勢。

參以被告陳政雄供述及證人唐羽嫣證述,陳政雄確有動手毆打唐聖鈞,彼此並有扭打之事實。

由此可見,被告陳金生見狀參與扭打,而使唐聖鈞受有傷害,顯係偏幫其胞弟陳政雄,而難認係單純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㈥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之原審辯護人則為渠等辯稱:依陳彥伶及周志偉所述,當時僅係拉扯,而沒有看到陳政雄、陳金生有動手之行為;

唐聖鈞所受傷勢係伊遭壓制倒在地方時產生的傷,因唐聖鈞先將鋸子拿出來揮砍而屬於正當防衛云云(詳原審卷90頁)。

惟依證人陳彥伶、周志偉證述可知,渠等較晚抵達衝突現場,渠等到場時,已經看見證人盧語蓉、唐羽嫣等人試圖阻止扭打,自不能徒憑證人陳彥伶及周志偉於原審證述,率認被告陳政雄、陳金生全程均未出手攻擊。

況證人周志偉亦證稱:當然他們都有一些拉扯的動作,或許彼此都有互相揮拳,我們有到現場,大家要勸架等語(詳原審卷54至55頁),足見證人周志偉雖未清楚記得陳政雄、陳金生有動手之行為,卻仍有被告陳政雄、陳金生與唐聖鈞彼此拉扯打架印象。

又被告唐聖鈞部分傷勢,係因於拉扯過程中受傷所致,此亦為被告陳政雄、陳金生與唐聖鈞於原審所不爭。

則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之原審辯護人空言:被告唐聖鈞受有傷害,係因遭被告陳政雄、陳金生壓制所致,而被告陳政雄、陳金生因先遭唐聖鈞持鋸子攻擊,故屬正當防衛云云,均無足採。

㈦又被告唐聖鈞於原審固亦辯稱:其係因遭對方攻擊,才會出於防衛意思出手云云(詳原審卷31頁);

其因對方先動手才會跟他們互毆,後來因為人少才又拿鋸子保護自己云云(詳原審卷23頁)。

然被告唐聖鈞於未遭受攻擊前即先動手毆打被告陳政雄,此乃被告唐聖鈞及陳政雄與陳金生共同確認無訛之事實(詳原審卷24至25頁),被告唐聖鈞卻強辯,其係因對方先動手才出於防衛意思出手,顯無可採。

㈧從而,被告唐聖鈞與陳政雄、陳金生,各自關於正當防衛之抗辯,均無可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唐聖鈞與陳政雄、陳金生之傷害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唐聖鈞、陳政雄、陳金生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被告唐聖鈞基於同一傷害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傷害陳政雄,係以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而為接續犯。

被告陳政雄、陳金生基於同一傷害之犯意聯絡,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傷害唐聖鈞,亦係以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而為接續犯。

被告陳政雄、陳金生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原審以被告唐聖鈞、陳政雄、陳金生三人傷害犯行,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唐聖鈞」學歷為高職畢業、家境普通,目前無業,需要仰賴母親提供生活所需;

被告「陳政雄」學歷為高職畢業、於工地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 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並需扶養7 歲大女兒;

被告「陳金生」學歷為高職畢業,係美髮設計師,月收入約4 萬元至5 萬元,需要幫助2 個沒有收入女兒(1 個大學剛畢業,另1 個剛生小孩) 生活所需費用;

另被告唐聖鈞前因傷害被告陳政雄經法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偶然與被告陳政雄相遇,竟因夙怨悍然揮拳毆打,顯未記取前案教訓,而有以暴力處理事情傾向,被告陳政雄遭被告唐聖鈞毆打後,隨即回擊並開始扭打,被告陳金生在旁見狀亦參與其中,而與被告唐聖鈞扭打,嗣被告唐聖鈞竟又趁遭親友拉開之際,前去車子內取出鋸子揮砍被告陳政雄,因遭被告陳金生等人,共同壓制在地,經旁人阻止衝突始告結束,而被告陳政雄因遭被告唐聖鈞毆打,並持鋸子揮砍而受有前開傷害,唐聖鈞亦因與陳政雄、陳金生扭打而受有前開傷害,嗣被告唐聖鈞竟扭曲事實,對被告陳政雄等提出殺人未遂罪告訴(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發查字第364 號偵查卷1 至3 頁) ,身為先動手毆打人者,卻又以正當防衛自居,絲毫未見悔意,且迄原審審結時,被告唐聖鈞與陳政雄、陳金生迄未和解(陳政雄及陳金生於原審雖均表示願意和解但均遭唐聖鈞拒絕),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之犯後態度亦難認良好,惟被告陳金生放棄對被告唐聖鈞提告而較為平和等全部情狀,分別對被告唐聖鈞量處有期徒刑5 月、對被告陳政雄量處有期徒刑2 月,對被告陳金生量處拘役30日,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院經核,原判決關於被告唐聖鈞、陳政雄、陳金生三人傷害犯行,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

被告唐聖鈞上訴意旨略以:本件率先動手者為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二人,且被告唐聖鈞犯後態度良好,因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

另被告陳政雄、陳金生上訴意旨則以:本件被告陳政雄、陳金生係遭唐聖鈞持鋸砍傷後,始將唐聖鈞壓制在地,此部分原判決未認定成立正當防衛,要屬有誤。

又被告陳金生並未對被告唐聖鈞提出告訴,且在原審表明願與唐聖鈞和解,然原判決仍認被告陳金生犯後態度不佳,自屬不當;

另被告陳政雄於原審已二次表明願意與唐聖鈞和解,但仍被判處有期徒刑2 月,亦屬過苛,因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

至檢察官則循告訴人唐聖鈞請求上訴意旨以,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二人,係在唐聖欲離去之際,先出言挑釁,告訴人未予理睬,被告陳政雄、陳金生二人竟即出手毆打告訴人;

其次,被告陳政雄、陳金生否認傷害犯行,犯後態度不佳,雖稱欲與告訴人和解,實則係要求告訴人賠償渠等二人,始遭告訴人拒絕。

原審未審酌上情,僅對被告陳政雄所犯傷害犯行,量處期徒刑2 月,另對被告陳金生所犯傷害犯行,量處拘役30日之刑度,顯然均屬過輕,難謂妥適云云。

經查:㈠本件依前所述,案發當日,被告唐聖鈞係先行對陳政雄出言挑釁稱:「好幹,麥走(台語)」後,隨即轉頭離開,其後當被告陳政雄趕上欲與唐聖鈞理論時,唐聖鈞竟又先出手毆打被告陳政雄,已據認定於前。

則被告唐聖鈞上訴意旨,反指被告陳政雄係先行手毆打伊,自非可取。

㈡至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二人上訴意旨,指其等二人於原審時,均已表明願與唐聖鈞和解,其中陳金生對唐聖鈞對伊傷害犯行且放棄提起告訴,原審未予審酌,自有不當云云。

然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上開所指各情,已據原審於判決詳述其理由,並於量刑時予以斟酌在案,渠等二人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即非有據。

㈢至檢察官循告訴人唐聖鈞請求上訴意旨,以本件傷害犯行,係陳政雄先行出言挑釁及打人,實則係告訴人唐聖鈞先行出言挑釁陳政雄,接著又先出手毆打陳政雄,始引發本件互毆犯行,已據本院認定於前。

而關於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二人量刑部分,原審業已審酌被告陳政雄與陳金生二人,在本案犯案情節,相較於被告唐聖鈞係先行出言挑釁在前,繼則又先出手毆打被告陳政雄,其後被告唐聖鈞更前去車上取出鋸子傷害陳政雄及陳金生二人,被告唐聖鈞犯罪情節,顯較重於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因而對被告唐聖鈞量處有期徒刑5 月,對被告陳政雄量處有期徒刑2 月,對被告陳金生量處拘役30日,對照渠等三人犯罪情節輕重,原審量刑,要已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檢察官上訴意旨,猶指摘原判決對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二人量刑,失諸過輕,要非可取。

綜上,本件被告唐聖鈞、陳政雄、陳金生三人暨檢察官上訴意旨各情。

依上所述,均無理由,應俱予駁回。

乙、無罪部分(即被告陳俊騰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陳俊騰與告訴人唐聖鈞於103 年2 月 1日中午12時許,在台南市○○區納骨塔,雙方發生口角,被告陳俊騰竟與其子即陳政雄、陳金生三人,共同毆打告訴人唐聖鈞,致告訴人唐聖鈞受有臉、頭、眼挫傷結膜出血、鼻骨骨折出血、上肢挫傷、手挫傷、膝挫傷等傷。

因認被告陳俊騰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則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53台上2750號判例意旨參照)。

法官對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唯有經過嚴格證明並獲得無疑之確信時,始得為有罪判決(101 台上2696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陳俊騰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嫌,無非以被告陳俊騰之供述及證人盧語蓉及唐羽嫣之證述,暨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書、被告唐聖鈞之受傷照片為其論據。

然訊據被告陳俊騰堅決否認其有前開共同傷害告訴人唐聖鈞之犯行,辯稱:伊僅係於告訴人唐聖鈞遭壓制後,將告訴人手上鋸子拿走而已等語。

經查:㈠被告陳俊騰始終均否認其有共同毆打被告唐聖鈞,業據被告陳俊騰供述在卷,檢察官於起訴書亦記載:被告陳俊騰辯稱:伊未毆打唐聖鈞,伊僅為勸架而已等語。

至於前開診斷書及受傷照片亦僅能證明告訴人唐聖鈞客觀上受有傷害之事實而已,尚難憑此即認被告陳俊騰有前揭共同傷害唐聖鈞犯行。

此外亦無證據足資證明告訴人唐聖鈞所受傷害,係因被告陳俊騰共同出手毆打所致。

㈡至證人「盧語蓉」於警偵訊及原審時雖證稱:「我趕到衝突的現場時,我看到我兒子被3 個不認識的人壓制在地,並用拳頭毆打及用腳踹,後來我兒子趁隙離開現場,我看到他跑到車子那邊,再回頭時便看到我兒子他手拿鋸子,等我再次回頭看時,就看到鋸子是在那個老人手上,我兒子則站在那裡滿頭是血;

(現警方提示陳俊騰,是否就是毆打你兒子唐聖鈞之人?)是他們沒錯(詳警卷40至41頁);

我只知有三個人打我兒子唐聖鈞,唐聖鈞被打在地上,老的那位也有出手,二個年輕人也有出手;

(你說的老的是否陳俊騰?)是(詳偵查卷㈣73頁);

唐聖鈞是我的兒子;

(103 年2 月1日在○○區納骨塔時,唐聖鈞是否有和其他人發生衝突?)我在現場;

(妳到場後,看到情形為何?)唐聖鈞已經被他們打在地上,頭在下面,他們三人一起打;

(妳看到情形是唐聖鈞已經趴在地上,臉部朝下?)對,因他們三人打唐聖鈞,我要抱住唐聖鈞;

(妳看到時唐聖鈞是趴在地上,臉部朝下,他手上有無拿任何東西?)當時沒有;

(妳確定唐聖鈞的手上沒有拿任何東西?) 確定;

(唐聖鈞被幾個人打?)三人;

(妳很確定是三人,沒有其他人?)對;

(妳所謂三人是否為在庭陳政雄、陳金生、陳俊騰?)是,我很確定;

(陳政雄、陳金生、陳俊騰分別怎麼打唐聖鈞?)因時間有點久了,我印象是陳金生、陳政雄打唐聖鈞,陳俊騰抓唐聖鈞;

(幾人跟唐聖鈞發生爭執?)我當初看到時,是有看到唐聖鈞跟一個人起衝突;

(所以妳在廣場看時,只看到唐聖鈞跟另外一個人發生衝突?)對;

(過去到現場時,是否就看到唐聖鈞已經倒地了?)沒有,他們還是在那邊扭打;

(妳到現場時唐聖鈞還沒倒地?)對,還沒;

(妳說持續扭打是幾人?)就是陳政雄、陳金生、陳俊騰與唐聖鈞扭打;

(所以是4 人扭打在一起,然後旁邊有其他人在圍觀?)對;

(誰拉唐聖鈞身體?)我當初印象最深刻的是陳俊騰拉唐聖鈞身體;

(陳俊騰怎麼拉唐聖鈞身體?)因為我要抱唐聖鈞,陳俊騰也要拉唐聖鈞去讓陳金生、陳政雄打;

(陳俊騰是正面拉唐聖鈞身體?)對,陳俊騰正面拉,我從後面拉;

(陳俊騰是從唐聖鈞的身體軀幹拉,還是拉手臂或肩膀?)陳俊騰是拉唐聖鈞的手臂,然後陳政雄、陳金生就負責開始打唐聖鈞,要把唐聖鈞壓到地上去;

(陳俊騰拉唐聖鈞的手臂,然後陳政雄、陳金生打唐聖鈞,沒有拉?)陳政雄、陳金生負責打,沒有拉;

(怎麼打?)打唐聖鈞的頭、身體;

(那唐聖鈞怎麼倒地的?)唐聖鈞是被壓制才倒地的;

(妳拉不住所以就放手了,然後四個人扭打在一起,最後唐聖鈞就被壓制在地?)對;

(唐聖鈞跌倒趴在地上時,有無人壓著他身體或做什麼其他動作?)三人都有壓唐聖鈞身體,不讓他起來;

(三人一起壓嗎?)沒有,我看到的是陳俊騰抓著唐聖鈞要讓陳政雄、陳金生打;

(唐聖鈞回來時,妳有無看到他拿鋸子要砍人?)就在那邊揮舞,沒有要砍人;

(後來唐聖鈞拿鋸子回來,是否又被壓在地上?)沒有,他們就在那邊拉扯,後面沒有;

(拿刀子回來之後,有無被壓在地上?)沒有云云(詳原審卷65至77頁)。

然查:被告唐聖鈞係趁隙前去車上取出鋸子,朝陳政雄揮砍後,始遭壓制在地,此情業經被告唐聖鈞、陳政雄、陳金生三人於原審確認無訛(詳原審卷24至25頁)。

而證人盧語蓉竟證稱:伊看到唐聖鈞遭壓制在地毆打後,才去取出鋸子,唐聖鈞拿出鋸子回來後,沒有被壓在地上云云,此情核與客觀事實不符。

況證人盧語蓉於原審證稱:在混亂當中,陳俊騰也怕傷到人,我就看到陳俊騰把鋸子拿走,他說唐聖鈞這樣子,會發生事情等語(詳原審卷75頁)。

由此可見,被告陳俊騰係因擔心衝突擴大,才將唐聖鈞手中鋸子取走,則證人盧語蓉證稱,陳俊騰有參與共同毆打唐聖鈞,顯屬實情不符。

又證人盧語蓉關於伊初見衝突時係4 人扭打或2 人扭打,陳俊騰有無共同壓制唐聖鈞等情供述,亦前後供述,互相矛盾,更與證人陳彥伶、周志偉前揭證述內容迥異,當難逕信。

㈢又證人「唐羽嫣」於警偵訊時雖證稱:我趕到衝突的現場時,我就衝過去要阻止,並拉開他們,之後我哥被他們壓制在地,就有個年紀較大的,用腳踹他的頭;

(現警方提示陳俊騰,是否就是毆打你哥之人?)是他們沒錯;

年紀較大的陳俊騰有戴眼鏡,也有出手打唐聖鈞,用膝撞唐聖鈞的頭部云云(詳警卷42至43頁、偵查卷㈣73頁)。

惟證人「唐羽嫣」於原審時卻又證稱:(有無人上前去制止唐聖鈞?)有,好像是陳俊騰;

(陳俊騰如何制止唐聖鈞?)我是看到已經有人擋住唐聖鈞,然後陳俊騰已經把那個刀子搶走了;

(妳有無看到陳俊騰出手打唐聖鈞?)沒有;

(妳有無看到陳政雄、陳金生、陳俊騰及唐聖鈞四人扭打在一起的狀況?)我沒有印象;

但我對陳俊騰的印象,他都是一直在旁邊咆哮而已等語(詳原審卷82至83頁),顯與其於警偵訊所述內容,截然不同。

然證人唐羽嫣於原審此部分證述內容,卻與證人陳彥伶及周志偉前開證述內容相同,證人唐羽嫣係被告唐聖鈞胞妹,要無迴護被告陳俊騰之理,自以證人唐羽嫣於原審供述,較為可信。

本院自不能以證人唐羽嫣於警偵訊所述,而遽認被告陳俊騰有前揭共同傷害唐聖鈞犯行。

㈣至證人「盧宥錡」雖於本院證稱:(在庭三位被告陳政雄、陳金生、陳俊騰,是否曾見過?)案發當天都有見過;

(案發當天是指哪天?)103 年2 月1 日;

(妳見到他們時,當時發生何事?)當天就是他們三個打唐聖鈞一個;

(妳看到時,打的狀況怎麼樣?)我當天看過去時,是個穿橘色衣服胖胖的男生,就是陳政雄他先動手打唐聖鈞,後來唐聖鈞有掙扎,開始有抵抗的動作,另唐聖鈞右手邊是陳金生,他也跟著打,前面衝出(陳金生)爸爸就是陳俊騰,就從唐聖鈞的頭打下去,他們四個就打開扭打;

(就你所見,是何人先動手?)穿橘色衣服的陳政雄;

(妳如何確認是穿橘色衣服陳政雄先動手,妳有無全程看到?)有;

(當時他被打到坡道下面後,妳有無去幫忙或找人來幫忙?)我大叫後,我有衝下去幫忙,我拉住陳俊騰;

(有無其他人來幫忙?)我小表妹唐羽嫣與小姑鄭盧淑珍拉住陳政雄,我與另一個表妹則是拉住陳金生等語(本院卷167 至168 頁)。

然證人盧宥錡於本院上開證述內容,不僅證人陳彥伶、周志偉所稱則完全相反。

且就被告陳俊騰如何毆打被告唐聖鈞一節?證人「盧宥錡」證稱,被告陳俊騰係從唐聖鈞頭部打下去云云。

證人「唐羽嫣」則證稱,被告陳俊騰係用膝撞唐聖鈞云云。

而證人「盧語蓉」則證稱:被告陳俊騰係抓著唐聖鈞,讓陳政雄及陳金生毆打云云。

渠等三人關於被告陳俊騰以如何方式毆打被告唐聖鈞。

渠等三人證述內容,南轅北轍。

是證人盧宥錡上開證述,被告陳俊騰案發當日有共同毆打被告唐聖鈞一節,自難採信,自不足為被告陳俊騰不利認定,併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檢察官所舉出證據,顯尚無法證明被告陳俊騰有前揭共同傷害告訴人唐聖鈞犯行。

本件既不能證明被告陳俊騰犯有公訴意旨所指傷害犯行,就此部分,依法自應為被告陳俊騰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五、原審以被告陳俊騰傷害犯行,尚屬不能證明,因而諭知被告無罪,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

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本件證人盧語蓉業已證稱,被告陳俊騰確有出手毆打告訴人唐聖鈞,此部分在場證人盧宥錡亦可為證,原審徒以證人盧語蓉所述,告訴人遭被告等壓制在地時間,與被告陳政雄、陳金生所述不符,即認證人盧語蓉證述不可採,遽為被告陳俊騰無罪諭知。

因而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陳俊騰無罪判決為不當云云。

經查:本件被告陳俊騰於案發當日確實僅係將被告唐聖鈞手中鋸子取下,而並未出手毆打被告唐聖鈞,已據證人陳彥伶、周志偉供明在卷。

至證人盧語蓉、盧宥錡二人,雖於原審及本院各自證稱,渠等有目擊被告陳俊騰毆打被告唐聖鈞,此不僅為被告陳俊騰所否認,更與證人陳彥伶、周志偉證述目擊情形不符。

況關於被告陳俊騰係以如何方式毆打被告唐聖鈞?證人「盧語蓉」先於原審證稱:被告陳俊騰係抓著唐聖鈞,讓陳政雄及陳金生毆打云云。

而證人「盧宥錡」則於本院證稱,被告陳俊騰係從唐聖鈞頭部打下去云云。

渠等關於被告陳俊騰毆打唐聖鈞方式,竟然完全不同,益證公訴人就被告陳俊騰傷害犯行,所為舉證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陳俊騰有公訴意旨所指傷害犯行。

是本件檢察官就被告陳俊騰傷害犯行之上訴意旨,所指各情,依上所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麗錡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