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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7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金寶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383 號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7537、1041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者,應以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倘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非具體,應由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1項、第2項及第367條之規定自明。
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以致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者,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出或失入,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而應改判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查被告莊金寶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犯意,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1 支,破壞各地村里社區活動中心或辦公室鐵窗安全設備(附表編號3 除外),踰越進入其內竊取影視歌唱設備等財物(時間、地點、方式、竊得財物及價值等,詳如附表所示)。
經原審審理結果,以被告之自白與如附表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等之供述相符,佐以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畫面翻拍暨現場照片、路口影像監視系統清單,及扣案油壓剪1 支等明確之事證,另說明:附表編號3 之犯行,被告僅係拉開並未拆下窗戶;
附表編號4 竊得之財物價值因折舊而大幅減少;
附表編號5 之犯行,被告並未拆下窗戶而係破壞窗戶玻璃行竊等情,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 、3款,各論以如附表所示之加重竊盜罪,復以被告自首如附表編號4 至6 、8 至11所示犯行,均依同法第62條前段各減輕其刑。
末審酌被告國中肄業、家境貧寒,有竊盜前科,為維持家庭生計,竊物擺攤販售,坦承犯行,知錯悛悔,雖未和解,然部分贓物已發還失主領回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扣案油壓剪1 支沒收,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認事用法,核無違誤,刑度裁量亦屬妥適。
三、被告上訴意旨以其坦承犯案,且自首部分犯行,雖未與失主和解取得宥恕,然態度良好,有悔改之意,原審判刑過重云云。
惟按刑罰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符合規範體系及目的,於裁量無所逾越或濫用,即屬適法妥當,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查原審依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情節,以被告認罪不諱,自首部分犯行,考量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危害性及家境與生活等情狀,就各罪量處如附表所示宣告刑,復盱衡被告人格及整體所犯數罪間關係,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定其應執行刑,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難謂失入。
被告上訴求予輕判事由,業據原審斟酌,除此之外,別無根據案卷或提出新事證指陳原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之瑕疵,上訴書狀顯未敘述具體理由,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蔡憲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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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竊取時間 │行竊方式 │告訴人/被害人 │原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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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取地點 │ │竊得財物 │ │
│ │ │ ├───────────┤ │
│ │ │ │失竊物品價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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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年11月11日至 │莊金寶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對│林政良 │莊金寶犯攜帶│
│ │12日間某時 │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兇器毀越安全│
│ ├────────┤具危險性、可供為兇器使用之油│黑色ASUS牌桌上型電腦2 │設備竊盜罪,│
│ │臺南市○○區○○│壓剪1支,剪斷破壞左列無人居 │台、黑色ASUS牌液晶螢幕│處有期徒刑玖│
│ │里000號「○○、 │住建築物之安全設備鐵窗後,踰│2台、黑色LG牌掛式液晶 │月,扣案油壓│
│ │○○聯合活動中心│越入內徒手竊取財物。 │電視螢幕1台、銀色金嗓 │剪壹支沒收。│
│ │」 │ │牌大家唱電腦點歌機1台 │ │
│ │ │ │、黑色電腦點歌機1台、 │ │
│ │ │ │、銀色FNSDFN牌9360型綜│ │
│ │ │ │合擴大機1台、黑色音響 │ │
│ │ │ │主機1台 │ │
│ │ │ ├───────────┤ │
│ │ │ │15萬4,8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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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年11月26日至 │同上 │張永成 │莊金寶犯攜帶│
│ │27日間某時 │ ├───────────┤兇器毀越安全│
│ ├────────┤ │32吋液晶電視1台、卡拉 │設備竊盜罪,│
│ │臺南市○○區○○│ │OK機組1部、擴大器1個、│處有期徒刑玖│
│ │里00-0號「○○里│ │喇叭1組 │月,扣案油壓│
│ │社區活動中心」 │ ├───────────┤剪壹支沒收。│
│ │ │ │12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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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3年12月4日至5 │莊金寶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對│梁茂隆 │莊金寶犯攜帶│
│ │日間某時 │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兇器踰越安全│
│ ├────────┤具危險性、可供為兇器使用之油│禾聯牌42吋電視機1台、 │設備竊盜罪,│
│ │臺南市○○區○○│壓剪1 支,拉開左列無人居住建│卡拉OK機組1組、投影機 │處有期徒刑柒│
│ │里00-0號「○○里│築物之安全設備玻璃窗戶,踰越│1台、國際牌隧道式血壓 │月,扣案油壓│
│ │社區活動中心」 │入內徒手竊取財物。 │計1台 │剪壹支沒收。│
│ │ │ ├───────────┤ │
│ │ │ │2萬8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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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4年1月5日至6日│莊金寶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對│黃寶田 │莊金寶犯攜帶│
│ │間某時 │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兇器毀越安全│
│ ├────────┤具危險性、可供為兇器使用之油│電視機6台、電腦4台、照│設備竊盜罪,│
│ │臺南市○○區○○│壓剪1支,剪斷破壞左列無人居 │相機2台、投影機1台、攝│處有期徒刑玖│
│ │里0-0號「○○里 │住建築物之安全設備鐵窗後,踰│影機1台、伴唱機2台 │月,扣案油壓│
│ │社區活動中心」 │越入內徒手竊取財物。 ├───────────┤剪壹支沒收。│
│ │ │ │25萬1 千(失竊時實際價│ │
│ │ │ │值因折舊而大幅減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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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4年1月11日至12│莊金寶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對│吳俊麟 │莊金寶犯攜帶│
│ │日間某時 │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兇器毀越安全│
│ ├────────┤具危險性、可供為兇器使用之油│音圓伴唱機1台、WD牌硬 │設備竊盜罪,│
│ │臺南市○○區○○│壓剪1 支,破壞左列無人居住建│碟2台 │處有期徒刑柒│
│ │里○○00-00號「 │築物之安全設備窗戶玻璃後,踰├───────────┤月,扣案油壓│
│ │○○里社區活動中│越入內竊取財物。 │2萬3千 │剪壹支沒收。│
│ │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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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4年1月26日至27│莊金寶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對│林威岩 │莊金寶犯攜帶│
│ │日間某時 │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兇器毀越安全│
│ ├────────┤具危險性、可供為兇器使用之油│OptomaOpx4540投影機1台│設備竊盜罪,│
│ │臺南市○○區○○│壓剪1支,剪斷破壞左列無人居 │、TH-50A410W50吋液晶螢│處有期徒刑柒│
│ │里00-00號「○○ │住建築物之安全設備鐵窗後,踰│幕電視1台、國際牌32吋 │月,扣案油壓│
│ │里社區活動中心」│越入內徒手竊取財物。 │電視1台、血壓機2台 │剪壹支沒收。│
│ │ │ ├───────────┤ │
│ │ │ │7萬2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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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4年1月28日至29│同上。 │李開通 │莊金寶犯攜帶│
│ │日間某時 │ ├───────────┤兇器毀越安全│
│ ├────────┤ │金嗓卡拉OK組合(含電腦│設備竊盜罪,│
│ │臺南市○○區○○│ │伴唱機、擴大機、麥克風│處有期徒刑捌│
│ │里○○000-0號「 │ │2支、歌本3本、電視遙控│月,扣案油壓│
│ │○○里社區活動中│ │器、麥克風接收機) │剪壹支沒收。│
│ │心」 │ ├───────────┤ │
│ │ │ │5萬8千3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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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4年2月6日至7日│同上。 │陳正仁 │莊金寶犯攜帶│
│ │間某時 │ ├───────────┤兇器毀越安全│
│ ├────────┤ │卡拉OK點唱機1台 │設備竊盜罪,│
│ │臺南市○○區○○│ ├───────────┤處有期徒刑柒│
│ │里000-0號「○○ │ │1萬 │月,扣案油壓│
│ │里社區活動中心」│ │ │剪壹支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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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4年3月25日至26│同上。 │陳進源 │莊金寶犯攜帶│
│ │日間某時 │ ├───────────┤兇器毀越安全│
│ ├────────┤ │無線麥克風4支、42吋LED│設備竊盜罪,│
│ │臺南市○○區○○│ │液晶顯示器1台、耳溫槍1│處有期徒刑柒│
│ │里0-0號「○○里 │ │支、音圓伴唱機1台、點 │月,扣案油壓│
│ │社區活動中心」 │ │歌簿3本 │剪壹支沒收。│
│ │ │ ├───────────┤ │
│ │ │ │5萬5,0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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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4年4月8日至9日│同上。 │林金生 │ │
│ │間某時 │ ├───────────┤莊金寶犯攜帶│
│ ├────────┤ │歌林50ED03型顯示器1台 │兇器毀越安全│
│ │雲林縣○○鄉○○│ │、直立式喇叭1組、投影 │設備竊盜罪,│
│ │村○○路0號「○ │ │機1台、多功能點歌機1台│處有期徒刑捌│
│ │○社區活動中心」│ │、擴大機1台、電腦顯示 │月,扣案油壓│
│ │ │ │器1台 │剪壹支沒收。│
│ │ │ ├───────────┤ │
│ │ │ │12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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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4年4月22日至23│同上。 │林姵妤 │莊金寶犯攜帶│
│ │日間某時 │ ├───────────┤兇器毀越安全│
│ ├────────┤ │華碩牌電腦主機1台 │設備竊盜罪,│
│ │嘉義縣○○鎮○○│ ├───────────┤處有期徒刑柒│
│ │里00-0號「○○里│ │5千 │月,扣案油壓│
│ │里辦公室」 │ │ │剪壹支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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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4年5月13日凌晨│同上。 │許哲銘 │莊金寶犯攜帶│
│ │2時至4時間某時 │ ├───────────┤兇器毀越安全│
│ ├────────┤ │萊茵家CT-1000型星光伴 │設備竊盜罪,│
│ │雲林縣○○鄉○○│ │唱機1台、CHANSTEKGMX-2│處有期徒刑捌│
│ │村00-00號「○○ │ │350 AMP綜合擴大機1台、│月,扣案油壓│
│ │社區活動中心」 │ │PARTDEX-286混音器1台、│剪壹支沒收。│
│ │ │ │麥克風1支、MIPROMR-123│ │
│ │ │ │點歌機1台、音圓國際點 │ │
│ │ │ │歌機1台、AUDIOKING擴大│ │
│ │ │ │機1台 │ │
│ │ │ ├───────────┤ │
│ │ │ │7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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