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4,上訴,628,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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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626號
第627號
第6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仁偉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緝字第35、36、3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易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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