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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耀嘉
選任辯護人 李淑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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