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4,上訴,86,2015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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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泉
選任辯護人 何紫瀅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判決附表二編號二部分),法定本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既經本院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提起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黃崑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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