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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上易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坤霖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 年9月1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慈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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