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4,交上易,338,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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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上易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益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當事人陳報案件已有達成和解之可能,事關被告犯後態度之認定,請求改期審理,且本院函查病歷資料,亦有於辯論終結後始回復並收件之情形,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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