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4,交上易,465,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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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上易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嘉浤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09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1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而所稱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或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

至於上訴理由是否具體,屬第二審法院審查之範圍,上訴書狀已記載理由,並有具體之敘述時,其上訴既屬合法,第二審法院固應就其理由之是否可取,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斷;

如認其上訴書狀雖記載理由,但並未具體敘述時,則無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理由略以:被告知道自己有犯錯,也願意被罰,但因為女朋友有孕3個多月(按被告上訴狀雖稱家中老婆有孕3個多月,惟經核對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查詢日期民國104年8月5日〉,被告婚姻狀況欄記載「未婚」,且配偶姓名欄為空白,見本院卷第35頁),自己也在做工,請從輕量刑。

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共新臺幣(下同)15萬元,尚屬過重,慮及被告女友有孕及將來小孩出生的費用,請給被告一次機會,從輕量刑云云。

三、惟查本案原審判決量刑,除考量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9年度嘉交簡字第5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8月9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外;

審酌被告被告前曾於96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01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96年12月14日至97年12月13日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顯已知悉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且超量飲酒將導致對周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降低,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

又酒後不開車已經政府傳媒廣為宣導,且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迭經修正加重,立法者顯然有意以重罰嚇阻酒駕歪風,被告竟仍漠視自身安危,亦枉顧公眾用路人之安全,而為本件酒後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之犯行,法治觀念薄弱,殊非可取;

衡以其為警查獲後,所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對於道路交通安全產生一定危害;

惟念及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就與楊登洲發生交通事故部分,業已與楊登洲調解成立,有雲林縣土庫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1紙(見原審卷第19頁)在卷可參,且於原審審理時表示:以後不會再犯等語(見原審卷第18頁),尚具悔意,暨被告自陳現在六輕擔任鷹架工,日薪1,500元,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父母離婚,之前與奶奶同住,奶奶已經過世,家中有懷孕2個月之女友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院經核原審法院之上開判決,其已詳述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故自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可言。

被告上訴理由僅就原判決已詳予論斷說明之量刑部分,泛稱:慮及被告女友有孕及將來小孩出生的費用,請給被告一次機會,從輕量刑云云。

其上訴顯係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採證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揭上訴理由,均非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之具體事由,要難謂其上訴書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符合法定上訴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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