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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王傳繼
王傳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
被 告 李坤霖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0日上午
11時40分在本院第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慈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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