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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324號
抗 告 人 蔡育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4 年10月12日裁定(104 年度聲字第585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無力負擔吸毒費用,以致與毒友間產生小額交易,惟並非真正毒販賺取金錢牟利,僅係為賺取些微毒品供己吸食;
且受刑人皆自白認罪,於父母鼓勵及陪伴下戒毒成功,並主動入監服刑,近來得知父親身體狀況不佳,請給予受刑人一個機會,為此提起抗告。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自由裁量事項者,仍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尚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依法定應執行刑時,雖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均應受其拘束,不得有所逾越。
準此,本件更定後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難謂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無違(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釋字第144 號及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至於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係指同一罪刑事實經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檢察官復就完全相同之案件再向法院聲請定刑,始有其適用,若無該等情事,即難認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可言(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抗字第98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修正,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賦與受刑人得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顯較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A 編號6 、16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於104 年4 月28日向檢察官請求定應執行之刑,有聲請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執更水字第416 號、第945 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 年度聲字第215 號刑事裁定各1 份附卷可稽,則原審法院就附表A 所示各罪,得予以併合處罰。
另如附表A 編號17至20、附表B 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固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727 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惟本案檢察官係就附表A 、B 所示各罪分別聲請定應執行刑,即非與前案完全相同之案件,而無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合先敘明。
㈡原審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A 編號1 至20所示之罪,附表B 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均經原審法院判決確定在案;
其中附表A 編號1 至16所示之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 年度聲字第215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5 月確定;
附表A 編號17至20所示之案件,亦經同院102 年度訴字第111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2 月確定;
附表B 編號1 至2 所示之案件,前經同院102 年度訴第3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附表B 編號3 至4 所示之案件,經同院102 年度訴字第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是於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外部界限,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A 編號7 至15所示多次販賣及轉讓第一級毒品之行為,均於101 年2 至3 月所犯;
所犯如附表編號17販賣第一級毒品及附表編號18至20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均於102 年7 、8 月間所犯,可見被告販賣及轉讓毒品之頻率尚稱密集,另如附表B 編號1 至4 施用毒品之時間極為接近,爰裁定就附表A 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7 月,就附表B 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
㈢原裁定就上開㈠部分均未提及,固有疏漏,惟其已引用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且所定應執行刑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方法與範圍,從形式上觀察,其裁量權之行使,亦無明顯違反法律內部性界限情事,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於法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徒憑上開情詞,請求再予抗告人自新機會,並非定應執行刑所得審酌之事項,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慈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A :受刑人蔡育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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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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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罪日期 │101 年5 月20日 │101 年5 月20日 │101 年7 月13日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1 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1 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1 年度毒偵│
│ 年度案號 │字第606 號 │字第606 號 │字第809 號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566 號│101 年度訴字第566 號│101 年度訴字第663 號│
│實├───┼──────────┼──────────┼──────────┤
│審│判 決│101 年9 月10日 │101 年9 月10日 │101 年11月5 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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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566 號│101 年度訴字第566 號│101 年度訴字第663 號│
│決├───┼──────────┼──────────┼──────────┤
│ │確定判│101 年10月9 日 │101 年10月9 日 │101 年12月6 日 │
│ │決日期│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
│ │第2423號 │第2423號 │第2867號 │
│ ├──────────┴──────────┴──────────┤
│ │編號1 至16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5 月(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更字第416 號│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犯罪日期 │101 年7 月14日 │101 年8 月8 日 │101 年8 月8 日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1 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1 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1 年度毒偵│
│ 年度案號 │字第809 號 │字第1199號 │字第1199號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663 號│101 年度訴字第806 號│101 年度訴字第806 號│
│實├───┼──────────┼──────────┼──────────┤
│審│判 決│101 年11月5 日 │101 年12月6 日 │101 年12月6 日 │
│ │日 期│ │ │ │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663 號│101 年度訴字第806 號│101 年度訴字第806 號│
│決├───┼──────────┼──────────┼──────────┤
│ │確定判│101 年12月6 日 │102 年1 月7 日 │102 年1 月7 日 │
│ │決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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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
│ │第2867號 │第211 號 │第211 號 │
│ ├──────────┴──────────┴──────────┤
│ │編號1 至16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5 月(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更字第416 號│
│ │) │
└─────┴────────────────────────────────┘
┌─────┬──────────┬──────────┬──────────┐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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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年7 月 │有期徒刑7 年7 月 │有期徒刑7 年7 月 │
├─────┼──────────┼──────────┼──────────┤
│ 犯罪日期 │101 年2 月19日 │101 年3 月2 日 │101 年3 月3 日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1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1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1 年度偵字│
│ 年度案號 │第2645、2646、2999、│第2645、2646、2999、│第2645、2646、2999、│
│ │3140、3512號 │3140、3512號 │3140、3512號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514 號│101 年度訴字第514 號│101 年度訴字第514 號│
│實├───┼──────────┼──────────┼──────────┤
│審│判 決│101 年12月20日 │101 年12月20日 │101 年12月20日 │
│ │日 期│ │ │ │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514 號│101 年度訴字第514 號│101 年度訴字第514 號│
│決├───┼──────────┼──────────┼──────────┤
│ │確定判│102 年1 月21日 │102 年1 月21日 │102 年1 月21日 │
│ │決日期│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
│ │第352 號 │第352 號 │第352 號 │
│ ├──────────┴──────────┴──────────┤
│ │編號1 至16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5 月(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更字第416 號│
│ │)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年7 月 │有期徒刑7 年7 月 │有期徒刑7 年7 月 │
├─────┼──────────┼──────────┼──────────┤
│ 犯罪日期 │101 年3 月6 日 │101 年3 月9 日 │101 年3 月15日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1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1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1 年度偵字│
│ 年度案號 │第2645、2646、2999、│第2645、2646、2999、│第2645、2646、2999、│
│ │3140、3512號 │3140、3512號 │3140、3512號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514 號│101 年度訴字第514 號│101 年度訴字第514 號│
│實├───┼──────────┼──────────┼──────────┤
│審│判 決│101 年12月20日 │101 年12月20日 │101 年12月20日 │
│ │日 期│ │ │ │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514 號│101 年度訴字第514 號│101 年度訴字第514 號│
│決├───┼──────────┼──────────┼──────────┤
│ │確定判│102 年1 月21日 │102 年1 月21日 │102 年1 月21日 │
│ │決日期│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
│ │第352 號 │第352 號 │第352 號 │
│ ├──────────┴──────────┴──────────┤
│ │編號1 至16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5 月(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更字第416 號│
│ │)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轉讓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罪日期 │101 年2 月1 日 │101 年2 月4 日 │101 年2 月18日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1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1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1 年度偵字│
│ 年度案號 │第2645、2646、2999、│第2645、2646、2999、│第2645、2646、2999、│
│ │3140、3512號 │3140、3512號 │3140、3512號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514 號│101 年度訴字第514 號│101 年度訴字第514 號│
│實├───┼──────────┼──────────┼──────────┤
│審│判 決│101 年12月20日 │101 年12月20日 │101 年12月20日 │
│ │日 期│ │ │ │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514 號│101 年度訴字第514 號│101 年度訴字第514 號│
│決├───┼──────────┼──────────┼──────────┤
│ │確定判│102 年1 月21日 │102 年1 月21日 │102 年1 月21日 │
│ │決日期│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
│ │第352 號 │第352 號 │第352 號 │
│ ├──────────┴──────────┴──────────┤
│ │編號1 至16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5 月(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更字第416 號│
│ │) │
└─────┴────────────────────────────────┘
┌─────┬──────────┬──────────┬──────────┐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7 年8 月 │有期徒刑1 年10月 │
├─────┼──────────┼──────────┼──────────┤
│ 犯罪日期 │101 年5 月21日 │101 年7 月26日 │101 年8 月10日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1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2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2 年度偵字│
│ 年度案號 │第2645、2646、2999、│第545 、546 、547 、│第545 、546 、547 、│
│ │3140、3512號 │910 號、102 偵緝字第│910 號、102 偵緝字第│
│ │ │19、20、21號 │19、20、21號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514 號│102 年度訴字第111 號│102 年度訴字第111 號│
│實├───┼──────────┼──────────┼──────────┤
│審│判 決│101 年12月20日 │102 年8 月9 日 │102 年8 月9 日 │
│ │日 期│ │ │ │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514 號│102 年度訴字第111 號│102 年度訴字第111 號│
│決├───┼──────────┼──────────┼──────────┤
│ │確定判│102 年1 月21日 │102 年8 月27日 │102 年8 月27日 │
│ │決日期│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
│ │第352 號 │第1921號 │第1921號 │
│ ├──────────┼──────────┴──────────┤
│ │編號1 至16應執行有期│編號17至20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2 月 │
│ │徒刑11年5 月(雲林地│ │
│ │檢102 年度執更字第41│ │
│ │6 號) │ │
└─────┴──────────┴─────────────────────┘
┌─────┬──────────┬──────────┬──────────┐
│編 號│ 19 │ 20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以下空白)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10月 │有期徒刑1 年10月 │ │
├─────┼──────────┼──────────┼──────────┤
│ 犯罪日期 │101 年8 月11日 │101 年8 月14日 │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2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2 年度偵字│ │
│ 年度案號 │第545 、546 、547 、│第545 、546 、547 、│ │
│ │910 號、102 偵緝字第│910 號、102 偵緝字第│ │
│ │19、20、21號 │19、20、21號 │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111 號│102 年度訴字第111 號│ │
│實├───┼──────────┼──────────┼──────────┤
│審│判 決│102 年8 月9 日 │102 年8 月9 日 │ │
│ │日 期│ │ │ │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111 號│102 年度訴字第111 號│ │
│決├───┼──────────┼──────────┼──────────┤
│ │確定判│102 年8 月27日 │102 年8 月27日 │ │
│ │決日期│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 │
│ │第1921號 │第1921號 │ │
│ ├──────────┴──────────┼──────────┤
│ │編號17至20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2 月 │ │
│ │ │ │
└─────┴─────────────────────┴──────────┘
附表B :受刑人蔡育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罪日期 │101 年10月27日 │101 年10月28日 │101 年11月9 日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1 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1 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2 年度毒偵│
│ 年度案號 │字第1561號 │字第1561號 │字第33號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35號 │102 年度訴字第35號 │102 年度訴字第51號 │
│實├───┼──────────┼──────────┼──────────┤
│審│判 決│102 年2 月5 日 │102 年2 月5 日 │102 年4 月2 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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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35號 │102 年度訴字第35號 │102 年度訴字第51號 │
│決├───┼──────────┼──────────┼──────────┤
│ │確定判│102 年3 月5 日 │102 年3 月5 日 │102 年4 月30日 │
│ │決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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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
│ │第618 號 │第618 號 │第966 號 │
│ ├──────────┴──────────┼──────────┤
│ │編號1 至2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 │編號3 至4 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 年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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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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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以下空白)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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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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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1 年11月9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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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2 年度毒偵│ │ │
│ 年度案號 │字第3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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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51號 │ │ │
│實├───┼──────────┼──────────┼──────────┤
│審│判 決│102 年4 月2 日 │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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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51號 │ │ │
│決├───┼──────────┼──────────┼──────────┤
│ │確定判│102 年4 月30日 │ │ │
│ │決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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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 │ │
│ │第966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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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3 至4 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1 年1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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