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4,聲,555,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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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執聲字第二六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南宏因竊盜及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受刑人前案紀錄表等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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