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4,聲,567,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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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石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石元犯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洪石元因違反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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