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4,聲,573,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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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修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修誠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許修誠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玉山
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蔡長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以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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