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4,聲,588,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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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8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紋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紋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04年7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6月9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蔡長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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