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4,聲,609,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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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0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耘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耘唐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廖耘唐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

二、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已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26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

編號3 所示之罪,前已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0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編號4 至6 所示之罪,前已經本院以103 年上更一字第9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本件更定執行刑,自應受上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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