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4,聲,615,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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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先大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4年8月7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 105年 7月13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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