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4,聲,649,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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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東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東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楊東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美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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