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4,聲,651,20151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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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51號
抗 告 人 高天生
高吳梅菊
代 理 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補充裁判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本院104年聲字第651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核抗告狀係以傳真方式傳遞本院,傳真後之具狀人欄未經抗告人本人簽名或蓋章,爰依刑事訴訟法408條第1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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