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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智元(原名楊昆達)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3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智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下稱甲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第2702號判決,於民國97年3 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為2 月15日確定;
又因偽造文書案件(下稱乙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43 號判決,於99年11月5 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
再因偽造文書案件(下稱丙案)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28號判決,於100 年1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1 年8 月、1 年6 月(2 罪)、1 年確定,嗣乙、丙案所處徒刑經本院於102 年9 月13日以102 年度聲字第724 號裁定應執行5 年3 月確定,並與甲案所處徒刑2 月15日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5 年5 月1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即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受刑人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
又受刑人於102 年7月16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8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10月2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附卷可稽。
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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