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修銘(原名:張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修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修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4年10月30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