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岱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被 告 NGO THANH TRUNG(吳青忠)
被 告 NGUYEN XUAN DIEP(阮春蝶)
被 告 陳學亮
被 告 張尚棋
被 告 陳坤朗
被 告 吳宗奇
被 告 郭治緯
被 告 NGUYEN TRUNG HUU(阮忠友)
被 告 「老老」
被 告 「阿璋」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上訴字第709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愛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