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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邢傅清
被 告 林佳萱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上易字第56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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